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合作性經濟訪調與產銷計劃設計營
錄取名單:

陳婕妤
林佳瑩
林明賢
龔靖雯
黃柔翡
胡肇東
荊暘睿
劉宇哲
姜毓洲
楊芷妍
賴萌宏
林佩穎
林軒毓
陳鄔振隆
許方寧

(以上名單無關錄取排名)

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暑期訪調營又來啦!

                             捲起袖子,轉化縱谷新生活 —
合作性經濟訪調與產 銷計劃設計營


每當在媒體上看到花蓮民眾抨擊環保人士:「我們要生存、要就業,所以支持蘇花高!贊成東發條例!」你心中可曾有個疑問:如果花東地區本身保有的軟實力與潛力即獨步台灣,又如果花東民眾能和西部擁有不同的謀生方式,他們是否還會需要這些大規模開發?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合作性質的經濟:花東發展的好方向

合作性質的經濟:花東發展的好方向?

幸福花東促進會[1]

目前

反對東發條例的論述,多聚焦於鬆綁國有土地限制後,對環境以及居住期上的人民造成的衝擊。然而,假如目前的發展模式並不理想,而東發提出的模式也有弊端,我們不禁要問,花蓮較適合怎樣的發展模式?

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我們反對目前版本東發的理由切入。除生態環保方面的顧慮,我們也不認為目前的東發條例關於土地鬆綁的條文[i],真能幫助花蓮人過更好的生活。首先,財團買下國有土地後,將驅逐世居其上的民眾,然而花東的地權因特殊的歷史背景,仍有高度爭議;再者,花東主事者高喊發展優質觀光,並把優質觀光和蓋高級飯店畫上等號,一旦土地的使用變更縣政府就可以決定,目前已密集進行的海岸開發計畫只會更如火如荼。可以想見,這些高級飯店對於員工的錄用有較高門檻,缺乏專業訓練的人即使受雇,也只能屈就於低薪的勞力工作,甚至會因大飯店的興建丟了原來的工作[ii]。因此,以釋出國有土地鼓勵投資大型觀光旅館,對於花蓮社廣大民眾的社經生活是否能有太大的幫助,是值得懷疑的。這些大企業投資的飯店的根本問題是出在經營的型態。

我們所熟知的經營型態是由《公司法》定義的企

業所主導,而對好公司的定義不外乎是對內照顧員工、讓他們得以發揮所長;對外則分積極和消極兩面,積極面是提供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商品及回饋社會,消極面是不對人文及自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下圖是某企業在徵才廣告中對自己的介紹,或許可以表達出一般人心目中一個好企業應具備的條件(轉貼自1111人力銀行網站,提及公司名稱的部分已塗去)


以圖中理想企業所應具備的標準來說,對外而言,以大企業投資的飯店為主力的經濟型態,或許能提供消費者優質的觀光經驗。就環境保護方面,照理說大飯店會為了提供優質觀光,妥善維護園區內的環境,但這點其實是令人存疑的[iii]。即使我們假設他們會為獲利做好環保[iv],至少對內而言,員工工作的尊嚴及生活條件的改善由於不是它獲利的基礎,是否受到重視,得仰賴企業主的態度,缺乏制度性的保障。

那麼,怎樣的經營模式才能根本性的保護環境以及照顧勞工?首先,要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大致要符合四個條件:製程低汙染、不需長途運輸、適應當地環境、節約能源。

製程低汙染:有些產業在生產過程會產生較多汙染,例如煉油、造紙、金屬。

不需長途運輸:產業鏈在地化,並銷售給當地居民,可以減少運輸製造過程所留下的碳足跡。

適應當地環境:例如,以農業來說,種植符合當地地形氣候的作物,可以減少噴藥等人為介入對環境造成的負擔。

節約能源:實施減量(reduce)、重複使用(reuse)、回收(recycle),廠房採用綠建築等等。

至於員工的工作尊嚴以及生活品質,決定的因素則包括員工對公司的經營及利潤分配是否有參與討論的機會,乃至於員工的家庭和所居住的社區是否能因為他的工作而受惠。

我們認為,假如企業以合作互惠的方式經營,比較能達到上述環保以及提升員工工作尊嚴、生活品質的要求。這是因為合作互惠的經營模式對在地產業最可行,因為由於同一個地區的居民比較有合作的機會及條件,也較會因鄰里情感而有合作的意願;而在地產業若是因應當地自然人文環境而生的,對員工和環境都較友善。

在地產業常是由當地自然人文條件所孕育,因為配合天時地利產生的產業是最容易生存的,會為多數人選擇,容易形成產業鏈。符合當地自然條件的產業製造的汙染相對較少,和人文歷史契合的產業則能將員工對家園的驕傲融入工作當中,提升他們對工作的滿意度及成就感。

合作性質經濟目前沒有專屬的法律定位,但其中的一種型態──合作社,在「合作社法」有明確的界定。

合作社落實了合作性質經濟的理想。《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的股東有較一般企業平等的對企業營運的發言權,能提升員工的自尊及對工作的認同感;且因獲利的分配是透過特殊的機制,較能照顧到所有的員工,員工可確實藉由勞動換得符合自己期望的生活水準及品質之改善。

因此,合作社不但從保護環境方面可能優於大飯店,從社經的角度來說,更有大飯店無法提供的優勢。兩種經濟模式的比較如下:

環保

分配

經營

資本集中的大飯店

?

少數人獲利

少數人參與

合作社

保護環境

全員獲利

全員參與

合作社的經營模式由《合作社法》規定,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v]。為了解合作社實際的經營是否能達成法律所陳述的裡想,我們走訪了以木屐文化打響名號的宜蘭蘇澳的白米社區合作社,答案大致是正面的。我們將依照以下架構,簡介合作社法、白米社區合作社,並根據合作法的規定、白米的經驗、花東的自然及人文環境、近年的經濟趨勢來分析花東是否適合合作社的發展。以下是討論大綱:

合作社簡介

精神

種類、營業限制

資金籌措、盈餘運用

白米社區合作社

法律定位

起源 & 經營概況

成就 & 瓶頸

評估:花東推展合作事業

花東自然環境

花東社會經濟

台灣近年新趨勢

結論

合作社簡介

精神

除了我國合作社法所述的合作社的基本精神〈「依平等原則,…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國際合作聯盟 (ICA)也列出合作社的經營原則,包括:自立自強、自我負責民主平等公正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兩者的內涵大致是相同的。

種類、營業限制

合作社可依所屬生產鏈的環節以及販賣商品的種類分類。依照前者可分為生產、運銷、消費合作社等等;依後者可分為勞動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農場等等。不同的合作社對買賣對象有不同的限制,例如生產、運銷、勞動合作社提供的必須是社員的產品/勞務,消費合作社的商品只賣給社員,合作農場則只能賣、運銷社員產品給社員。

資金籌措、盈餘運用

成立合作社須有七位發起人,五十萬以上的資金;一股的股金應介於六到一百五十元。和一般公司不同的是,合作社的第一桶金不能比照企業享有貸款利率上的優惠;此外,單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成立時要明確訂定發生虧損時的賠償義務,共分有限責任、保證責任、和無限責任三種。有限責任指的是社員只需賠償相當於認股金的金額,保證責任則須賠償到認股金的數倍,例如五倍保證責任須賠償至認股金的五倍,

盈餘運用方面,由於合作社經營的目的是「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因此它的經營有兩大重要特色:〈一〉不論幾股,都只代表一票。〈二〉公積金的設立。

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在彌補累積損失及發給社員百分之十的年息後,要提撥百分之十到二十的盈餘給公積金,實際比例依合作社種類而定。為保障這筆公積金確實照顧到全體社員,其保留比率及使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制;要累積到超過股金一半,超出的部分才可用於合作社業務,更要等到超出股金兩倍,才能調整提撥比率,但公積金本身仍不能分配給社員[vi]

公積金的用途由社員共同決定。在一年召開一次的社員大會中,每個人都是代表一票,比起一般公司以股數決定代表席次,更能讓一般股東有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法人也可以擔任股東,但僅限於非營利組織。

簡單介紹完合作社對合作社組織經營的相關規定後,我們要來看一個以合作社推行社造的例子,白米社區合作社。

白米社區合作社

白米社區合作社位於宜蘭蘇澳的白米社區,人口約有八百多人,六○年代起,砂石產業進駐社區,當時有不少居民受雇於水泥廠。他們的社造協會已成立二十幾年,合作社則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成立,目前有八分之一社區人口是社員。每戶以一名參加為原則。

法律定位

白米社區合作社屬於販賣木屐的生產合作社,當初成立時每人大約出了三千到五千元的股金;賠償責任為五倍保證責任;根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身為生產合作社的白米得提撥百分之十的盈餘到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的盈餘為公益金[vii]

起源 & 經營概況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社造,近因是一九九四年一場失敗的抗爭。從六○年代開始,砂石業紛紛進駐蘇澳;社區旁的白米溪,岸邊盡是水泥廠。砂石業儘管帶來就業機會,但來來往往的砂石車和吞雲吐霧的水泥廠對居住環境及居民行的安全造成威脅。有居民形容,長期以來,家具都蒙著一層灰沙。年輕人紛紛離鄉尋求出路,社區人口失去平衡,社區也失去活力。

在一九九四年的時候,居民發現砂石廠未踐守與居民簽訂的環保協約訂出排放標準及發給回饋金,而縣府卻無力介入,憤而拒絕在縣長選舉投票,以示抗議。事件鬧大後,在水泥廠工作的社造協會成員迫於形勢,離開了協會,協會的人數從一百二十幾人掉到八十幾人,足足少了三分之一。更嚴重的是,社區居民失去了信心,覺得自己無力改變與灰沙共舞與砂石車同行的生活。於是,包含一位耆老及在文化局及環保局擔任公務人員的社區居民研議之下,認為必須讓居民做成某件事,以恢復他們對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白米社區合作社於焉誕生。

會選擇賣木屐,是因為白米社區周圍的山上長了許多江某樹,是做木屐的材料,日據時代這裡的木屐產業十分興盛。然而六○年代石化業興起後,人們漸漸改穿塑膠拖鞋,木屐產業走向沒落。

經營概況

合作社的員工有三十人,三分之一來自白米社區所在的永春里,三分之二則來自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除販賣木屐外,他們還成立了木屐博物館,為遊客導覽木屐的歷史及製作過程。現在每年約有兩百萬的盈餘。

白米社區合作社和以往合作社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是第一個以社區為單位經營的合作社。另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合作社營業的項目都是社員原本從事的產業,只是轉以合作社形式產銷,但白米的居民儘管父執輩曾從事這項技藝,大多的社員自己並沒有製作木屐的經驗。因此對他們來講,是同時嘗試了一項新產業及一種不同於主流的經營模式。

成就 & 瓶頸

選擇了一條未走過的路的白米社區,幾年下來有成就也有瓶頸。就成就而言,他們利用公積金和社區學校合作,於周間供應老人三十五元的營養午餐,並舉辦健康講座。除了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需求外,合作社也有能力照顧到更高層的需要,例如他們向縣政府買回了原本要被徵收作他用的社區公園。

合作社也帶來了相當的觀光效益。我們造訪的星期六,社區辦公室的黑板上寫了四個要造訪團體的名字,其中還包括台積電的一個廠,可見它不是只在社造圈內有名。由於遊客越來越多,縣府主動拓寬了通往社區的道路。

近十二年來,離鄉的遊子看到家鄉的改變,紛紛回流。然而最大的勝利是居民贏回了自信與尊嚴,願意積極投入社區的發展。以最近的蘇花改為例,由於路線會經過社區,居民於是建議在蘇花改下方新闢一條產業道路讓砂石車走,取代社區前方的永春路,這樣這條居民必經的道路就不會再有來往砂石車呼嘯而過。而當年導致抗爭的水泥廠,如今因低階水泥的製造轉往中國大陸,水泥產業漸漸沒落。居民計畫一旦這些廠房廢棄,可轉型成水泥文化園區,由社區居民導覽,對白米的觀光有加值作用。

實質的生活品質的改善、內在的自尊自信的提升,是否也算成功的發展?

但無可否認的是,一條沒人走過的路荊棘必多。白米碰到的主要困難包括政府不鼓勵、社會對合作社的認知不足、缺乏人力。

就政策和法規而言,合作社儘管免除所得稅及營業稅,但不適用於產促條例,因此沒有貸款的優惠。白米合作社十幾年來一直走得很艱辛。一開始因沒有貸款優惠,只勉強達到五十萬的成立門檻,且幾乎沒錢雇人,唯一的專職是一名會計;直到這幾年才開始有盈餘。

除了缺乏外在環境的支持,即使對於合作社自己的人,合作社也是個新鮮的概念,常需要修正自己對它的認知,提醒自己它不是一般的公司;否則股東會期望自己投資越多,有盈餘時賺越多。而經營者[viii]也得在利潤極大化和社員福利極大化間求取平衡。利潤極大化和社員福利極大化是兩個有時對立,但又不全然對立的概念。由於合作社有用於社員福利的公金、公益金,而每位社員又對合作社的營運有比一般企業平等的發言權,若凡事依照廣大股東的意思做決定,有可能影響合作社獲利能力,就這點來看,獲利和會員福利是對立的。但白米社區合作社的觀光利基不僅僅在木屐,更在於社區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幸福故事。合作社需要滿足股東對經營及盈餘分配的期待,使身為居民的股東過得好,才能鞏固觀光的利基。

人力也是一個問題。當初會想以合作社做為社造工具,是為了幫助以老弱婦孺為主的社區重拾活力,但這也意味著參與合作社經營的是這群未必具備相關背景的人。他們得積極學習關於合作社的一切,思考怎麼用於社造。因此他們多次參訪別的縣市甚至其他國家的社區,例如有次是以水土保持為主題參訪花蓮的光復、米棧、馬太鞍社區,也曾遠赴日本社區觀摩他們的社造經驗。

另一隱憂是後繼無人。合作社目前三分之二的員工是以社區營造的名義,透過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找到的。但勞委會只有第一年會補助對這些員工的雇用,第二年起合作社得靠自己留任這些員工。其他像兼職員工或工讀生也不穩定。就大環境而言,一方面國內僅有的兩個合作經濟相關科系這幾年也陸續改名,將來是否有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畢業生可以接棒是個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互相觀摩借鏡的同業也少了。近年國內合作社的數目有減少的趨勢,目前宜蘭只有兩家社區合作社(88以社區成立,99年林美社區成立),社員兩百人。

以下我們將討論合作社法的規定有無達到當初的立法目的。在討論合作社法是否促進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的部分,我們將參考白米的經驗,討論現有制度是否有對合作社經營不利之處,以及可能的因應之道。

合作社應該是 & 目前是

根據合作社法第一條,合作社是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合作社法是否達到了劃底線的部分所陳述的目標呢?

平等:不論股數,每個人都只代表一票

互助(1)公積金不分配給私人,而是由大家決定最好的用法(2)公積金超過股金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始得動用於經營合作社業務(3)盈餘用來彌補虧損、付息、並提撥給公積金後,剩下的是以股東和與合作社交易量大小為標準分配,藉此鼓勵大家與合作社交易,而合作社壯大後,所有股東都能蒙惠。

共同經營:每年召開一次社員大會,每個人具有平等的代表權。

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如果前述外在環境及社會認知等不利因素能得到改善,合作社在資金籌措、經營管理以及盈餘運用方面或許能運作的更好。不過,就盈餘這點來說,即使在制度面未獲得改善的情況下,合作社經營者仍可嘗試聯絡同一地區或同一業務的其他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法第七章成立合作聯合社,藉著擴大規模改善獲利能力,增加可用在公益的盈餘。

評估:花東發展合作事業

以下我們將以花東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以及台灣近年的新趨勢來分析花東發展合作事業的可能性。

花東自然環境

花東和西部有天然的地理阻隔,所需的民生必需品(尤其是農產品)若能在本地生產,不僅可降低成本,也確保交通中斷時民生不致受到影響,能相當程度的自給自足。自給自足的經濟需要在地人之間緊密的合作,適合以互助為本的合作社或廣義的合作性質經濟。除可以供應當地人需要外,花蓮的無毒農業已打響名號,賣給外地人應會受到歡迎;以和農友簽約,透過網路經銷花蓮農產的大王菜鋪子,就是一個成功例子。

花東社會經濟

花蓮有嚴重的南北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而合作性經濟,尤其是合作社,創立的宗旨就是雨露均霑;不論股份多少,每個人都能從合作社的盈餘受惠。儘管合作社是一個相對不那麼普遍的經營模式,但花東至今尚無大幅開發,沒有太多已投下的資本、已成形的大規模產業,有潛力實驗新的經濟型態。而花東平均有百分之八十七點五的國有土地,既然已考慮鬆綁土地使用,假如政府有意鼓勵合作社或合作性經濟的發展,可租借給願意嘗試的人使用。

再者,花東近年政策方向傾向於給予各種基本生活的補助[ix],假如這樣的政策落實,人民可以在基本生活無虞的情況下,嘗試一種不熟悉的經濟型態。例如,東發如果能專款專用,或可挪出一部分用作對合作社或合作性質經濟的補助。

可以利用的資源還包括現有的各種補助。例如,白米合作社以社區的名義參加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為社區合作社找到人才,或申請文建會的小企業輔導;去年通過的文創法則可照顧到以文創產業為營業項目的合作社。最後,花蓮還有機會適用於偏遠地區建設條例的補助。

除了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花蓮的文化是否和合作社的精神相容,也是值得探討的。一般認為花蓮人心態較保守穩健,未必熱中走別人沒走過的路;不過,就另一個花蓮的文化特色而言,似乎又很適合於合作性經濟發展,那就是緊密的人際網路。在花蓮長大的人,每個人從小到大的圈子多多少少有些重疊,具備發展合作社或是合作性經濟所需的鄰里互助情懷。

台灣近年新趨勢

儘管對合作社較陌生,但台灣近幾年已漸認同強調對環境友善的樂活經濟,也習慣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交易的直購、藉由大量購買以壓低成本的團購、及透過網路下單的網購。合作社/合作性質經濟的運作其實就包含這些元素:生產當地適合生產的商品符合樂活經濟的精神,生產合作社是直接和消費者交易,而消費合作社則是透過大量購買讓社員可以低價購得商品。

結論

國民兩黨提出不同版本的《東部發展條例》,希望讓重大開發案可以更容易取得土地 ,藉此提升企業投資意願,促進花東經濟發展,可以想見的結果是財團將會湧入花東興建大型觀光飯店。然而花東發展的優勢在自然環境及人文特色,劣勢是資源分配不均,部分民眾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依循資本主義邏輯,以獲利為主要目的大飯店對環境的保護及居民社經生活的改善理當不如依循《合作社法》或基於鄰里情感,以改善全體員工經濟生活為出發點的合作社或更廣義的合作性經濟。

參考文獻

地方文化產業之再生──中華民國宜蘭縣白米社區輔導實例,經濟部中小事業處,2000

戴興盛〈「東部發展條例」專題:幸福永續花東,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東部發展〉東海岸評論(http://www.eastcoast.org.tw/?p=534)



[1] 文中白米社區經營合作社的經驗,來自幸福花東的夥伴與白米社區的朋友訪談的內容,在此向白米社區林理事長、鄒金玉小姐以及其他熱心協助我們的社區居民獻上感謝。



[i] 例如,國民黨版第八到十條以及民進黨版第七條。

[ii] 紀錄片「出賣牙買加」中,海邊蓋起大飯店後,漁民的漁獲量大幅下降,懷疑是飯店排放的汙水及製造的廢棄物汙染了海域。詳請請觀看該紀錄片或閱讀Jamaica Gleaner的報導http://jamaica-gleaner.com/gleaner/20080316/lead/lead4.html

[iii]就四個檢驗企業環保與否的標準來看,至少就不符合「適應當地環境」及「結約能源」兩項。首先,觀光飯店必依山傍水,然而這些地方往往是不適合建設的,高密度人類活動造成的汙染,會傷害當地的生態環境。再者,由於飯店房客使用的物品須頻繁更換、清洗,星級高者更力求房客之舒適和超標享受,這種經營型態下,對於能源的浪費恐怕只是嚴重和較不嚴重的分別。

[iv] 美國有組織針對各行業,包括旅遊業訂出防治污染的建議,其下也包括飯店要如何減少其營運對環境的衝擊。請參以下網站:http://www.pprc.org/pubs/hosptlty.cfm

[v] 《合作社法》第一條。

[vi] 《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

[vii] 白米社區合作社實際提撥百分之十五當公益金。

[viii] 儘管由於法令上的限制,合作社不像一般公司可能由幾位大股東主導,但做決策的仍主要是核心幹部。

[ix] 儘管仍在研議階段,花東政策方向可由東發看出端倪。東發中有明文規定給予補助的包括教育〈國民黨版第十四條、民進黨版第十三條〉、交通〈民進黨版第十一條〉、稅賦〈民進黨版第十二條〉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經濟民主制(合作經濟)實例與當前趨勢發展

經濟民主制(合作經濟)實例與當前趨勢發展
一、兩大類別的現象
由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發展到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歷史過程,絕非是突變式或一刀切形式來進行,即在資本主義之前的封建社會就完全沒有資本主義運作的要素或現象出現、資本主義是一夕之間突然出現在人類歷史的舞台上等等。相反的,在封建時代的晚期,西方許多封建社會本身早已孕育了資本主義的種子、胚胎,而且實際上已在自身既定的社會生產關係內逐漸開始發展出全新生產方式種種要素。
同樣的,在當前全球各地資本主義社會裡,其實就已出現不算少的經濟民主制之運作要素與現象。這些經濟民主制的部分現象出現,可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力發展、自力救濟情勢,另一類,則因為資本主義體制本身矛盾、無力而客觀孕育、甚至催發出來的新實踐趨勢。
第一類的現象,主要是勞工自主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這包括了勞工們自主創建的合作社企業與資方落跑、勞工接手代管的現象。本節將對這些現象,選出兩個不同社會背景的實例,作較深入的討論。
至於第二類的現象,乃是當前資本主義社會中越來越多的NGO、社福團體取代政府公部門角色來承擔眾多弱勢者社會需求的公益服務,並由此而衍生出公益企業、社福產業等。相對於第一類現象直接反映了經濟民主制的基本運作原則(勞工自主管理、利潤共享),這類現象深受當前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桎梏,還未能發展出公益企業、社會服務經濟活動應有的風貌,僅反映了這類新型態經濟活動的客觀大趨勢,所以本節僅止於概念上討論,而不深入於經驗現象的分析。
二、台灣新竹玻璃廠的勞工自主經營
發生在二十餘年前,八十年代中期,新竹玻璃公司(新玻)的苗栗、竹東兩廠員工接管、自主經營事件,是非常具有時代意義的台灣工運大事。擺在經濟民主制的論述中,這更是一個極具說服力的案例,鮮活地證明勞工自主經營的可行性。
整個事件的緣起,在於早從七十年代中後期開始,新玻資方大股東之間就相互爭奪經營權,不僅資方的經營班底不斷換班,而且幾乎不同階段掌握經營權的資方大股東都熱衷於股票投機、或深陷於經營舞弊的法律糾紛中。當時的新玻的高階主管,從總經理到業務部經理、營業部經理等,都被司法單位以各項不法行為而起訴。
在多年來資方大股東的人事糾葛、內部利益衝突與連連的財務舞弊下,到了1985年中,連員工的薪資也開始無法正常發放,甚至到此時,高階主管還盜用員工福利金來買賣股票而虧空。此外,新玻也開始挪用各地經銷商的鉅額貨款而無法交貨。
換言之,新波因大股東、高階主管多年來的財務舞弊而導致的嚴重財務虧空與週轉不靈,到了此時已無法繼續以挪東補西的方式來應付下去,整個公司若依會計原則來處理,則新玻已應宣布倒閉破產,無法繼續運作下去。
然而,也正是在此時刻,少數新玻的苗栗與竹東員工,自覺意識到與其坐以待斃(當時員工已連續數月未發放薪資),不如團結勞工夥伴並說服公司客戶(各地經銷商)一起來籌資投入生產,繼續開工生產。在經過幾個月的內部討論與各地經銷商的協調,並與資方代表談判後,資方終於同意由勞方成立「員工臨時管理委員會」來繼續經營。
而且此時勞方與資方(新的大股東組合)各自提出重整方案,而由於勞方提出較務實的生產經營方案,經濟部核准勞方版本而否定資方提案。至於員工自主經營的生產資本,乃是來自於員工以員工戶保借貸方式(每人借貸十萬元)向銀行貸款籌措了約三、四千萬元的自救復工基金,而經銷商支持的資金也多達五、六千萬元。 這筆約有一億元的基金都用之於生產需要上,以生產貨品給經銷商,而非處理新玻的債務事宜。
新玻兩廠員工在生產與銷售運作上的自主管理,從198611日起開始復工生產,一直到1988年中新玻資方在新的大股東掌權、提出重整方案被經濟部認可後,才交還勞工自主經營權給資方。
在這長達兩年多的勞工自主經營期間,新玻的產銷正常,不僅讓公司營運重上正常軌道運作,而且到了交還經營權時,資方居然已有盈餘來加薪,調薪幅度高達19%!而且,銀行團經過評估新玻的績效後,願意新增聯貸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以供新玻擴大經營。這都在在證明,新玻勞工可以在完全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方式下來將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兩廠員工約有五百人)營運的相當出色。
然而,在當時,這段自主經營的過程是在一個非常嚴峻、敵意的環境下進行的。一來,當時台灣還是戒嚴時代,政府對於勞工抗爭、工會力量壯大非常忌諱,更何況這種史無前例的勞工自主接管案例。另一方面,在上一階段的資方大老闆捲款落跑後,許多財團已覬覦新玻,而籌謀挹注資本來佔有、主導這公司,而必然會敵視勞方高漲的自主經營能力。主流勢力對於勞工自主經營的鉅大利益衝突,演變為檢調單位居然於這段時期以勾結經銷商之控訴,收押勞方臨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這顯然是刻意打擊勞方的自主經營,但最後在查無實據下,而無罪開釋。
在這案例中,我們可總結出幾點深刻的意義來印證、深化我們對未來經濟民主制的認識。
首先,新玻公司本可運作正常,但正因出資的大股東們無意經營本業,而一昧以投機、舞弊手段將公司本來投注於生產領域的資本、資產轉化到金融市場來追逐暴利,以致於讓公司實質破產。換言之,這根本是一個當代資本主義金融資本泡沫化炒作、侵蝕生產資本一貫模式的實例。
但堅守於生產角色的勞工們一旦接手將這公司導向於正軌後,則短短兩年內就能恢復正常運作而且穩定獲利,解決了原本會釀成社會鉅大問題的大量失業現象。這不僅是勞工們有能力自主經營,而且標誌著正常的經濟活動、能帶來社會效益的不是金融資本的投機而是運用生產資本的勞動生產。
其次,新玻勞工在接管工廠、啟動生產與銷售,這一連串的產銷流程中表現了非常專業能力,才能在長達兩年多的時日裡,穩定了產銷運作,終至於能做到公司能重新穩定獲利、順利重整、得到更多銀行貸款、甚至擴大生產與加薪後交還給資方。而且,這一切都是在勞方經營非常不利的社會大環境下做到的。
如果這還不能證明勞工有能力自主經營管理一家有規模的企業,那又是什麼?
這自主經營的專業能力,包括了勞工自行負責的借貸資金來投入生產、勞工自律管理生產,也包括了勞工們能非常有效地經營客戶關係。例如,說服客戶經銷商來同舟共濟,互助合作來一起解決問題、一起共渡難關,也一起來分享最後成功的果實。
其三,這兩年多成功的自主經營,更反映了新玻勞工們內部非常團結、非常扎實的共識與相互信賴感。共識與信賴,不僅是情感上的表現,在現實利益問題處理上能有高度共識,顯然也是學理上所謂「審議式民主」的結果;即,新玻勞工必然是歷經內部長期深刻的討論,彼此被集體的結論所說服,從而能彼此相互信賴、深刻地在共識基礎上團結起來。
這例證,更證明了經濟民主制的審議式民主乃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而且越是處於危機時刻,勞工們還能奮發努力、彼此幫助,依靠的就不可能是物質誘因(當時甚至還看不到),而是理念上、情感上的一體感經濟民主制的審議式民主、就正是培育出一體感的必要運作途徑。
當然,我們不能忽略當地勞工特殊的血緣、地緣關係(絕大多數都是客家人、長期居住於新竹、苗栗地區),他們不僅是職場上的多年工作伙伴,也是社會日常關係的熟悉朋友、鄰居等。這些特定條件,都有助於經濟民主的落實運作。換言之,經濟民主制若能結合各種現實條件,當能更有利地落實。
最後,新玻勞工自主經營之所以順暢,主因也在於他們面對的是一個相對單純的市場環境。新玻的客戶都是營業往來多年的各地中大盤經銷商,有著長期穩定的客戶關係,而非是複雜多變的個人消費市場。事實上,這些銷售業者提供了這次復工生產資本的過半比例(見前文),他們與新玻勞工利益是一致的;這也保證了產銷統一的穩定關係。
這點,也讓我們了解,經濟民主制在相對單純的市場中,是更易成功的。但,市場關係,在相當程度上,其實是取決於實際運作的社會關係。即,如果一個社會的內部社會關係是建立在互信、合作的人際關係基礎上,則這市場交換運作才能更穩定、更無風險,也更能降低交易成本。[1]
這也印證了我們所強調的社會制度、社會生活價值觀,應優先於經濟制度、經濟效率。唯有在一個彼此合作、彼此幫助的社會裡,這社會的經濟效益才會真正的提高。
三、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社企業
(一)優點、正面價值
台灣新玻的勞工自主經營的實例,雖意義豐富但卻是區域性、相對小規模的自主運作,而且時間也只有兩年多。更重要的是,新玻勞工的自主經營畢竟是被迫不得已情況下的自救性質,不是常態性的正常運作,所以等到營運上軌道、資本一到位,也就是勞工自主經營時期的結束了。[2]
若以經濟規模、運作範圍與歷時性來看,當前能作為經濟民主制最具典範性指標的運作,當屬西班牙合作企業集團 的蒙德拉貢(或譯孟德拉貢) 的聯合公司( Mondragon Cooperative Corporation;MCC)。[3]
(i)概況
蒙德拉貢創始於1956年,由一個由二十三位技工創辦的小合作工廠之合作社形式,生產小型炊具等開始發展,到如今已是擁有120個合作社所組合而成的企業集團,而且是西班牙國內第七大企業集團,在巴斯克地區的經濟舉足輕重,對當地經濟的生產總額佔有3.7%(2002年),也是全球當前經濟規模最大的勞工合作社集團。
根據該企業集團的最新年度資料,2008年,蒙德拉貢總資產有334億歐元、其中的集團銀行資產有139億歐元;年度營業收入達167億歐元;員工有九萬餘人;有十二個技術研發中心,在本年度盈餘的7%分配給研發單位;蒙德拉貢並創辦自己的大學,培育約七千餘專業員工人才。[4]
蒙德拉貢企業遍布許多產業,包括製造業的家電、自行車、機械設備;農牧業的農產品;服務業、零售業的超市、加油站;以及金融業的銀行與互助保險公司、更有提供員工社會福利需求的養老院、醫療服務等。但,總體來說,企業集團仍以製造業為主,員工總數約有51% 在製造業、44%在服務業、3%在金融業,與1%在行政服務上。
在1991年之前,蒙德拉貢主要在其國內發展,只是西班牙國內眾多合作社的聯合體;但在這年西班牙加入歐盟之後,就正是改組成為今日的國際企業集團架構,命名為蒙德拉貢聯合公司。在這之後,蒙德拉貢逐漸加重海外生產與收益的比重。如今,它在全球海外十六個國家投資生產,佔其生產總額的18%(2005年),而海外銷售量佔其銷售量總額高達54%。[5]
若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一般評估標準來看, 這長達五十餘年的發展成果,而且近二十年來在全球範圍中的亮麗績效表現,蒙德拉貢毫無疑問地乃是一家經營非常成功的企業,足以作為全球企管教科書的典範教材。但更有意義的是,蒙德拉貢今日的經濟成就乃是建立在經濟民主的原則上。我們已知,經濟民主制的基本運作原則就是:自主管理、民主決策、與集體分享。而這些基本原則,無不充分地體現在蒙德拉貢的日常運作中。
(ii)民主、自主管理
蒙德拉貢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決策與利潤分配,完全符合經濟民主制的標準:「企業的決策建立在民主的一人一票制的基礎上,企業由對工人負責的經理(直接地或通過工人委員會)管理,面向市場經營」;而「企業的淨收入(在支付勞動之外的投入要素後)屬於企業的全體勞動者,並在投資、工資和集體需要之間分配」。
事實上,蒙德拉貢對於勞工自主管理有著一套非常細膩、多元的運作機制,以確保管理機能與決策權力能有嚴格的主次區分。整個公司雖仍有管理與被管理的職務區分,但這是限於實務運作上的工作機能劃分,而非是決策權力上區分。蒙德拉貢公司的經營團隊,向該公司之最高決策機構,全體勞工之「聯合大會」,負責。聯合大會首先以民主方式選出「治理委員會」,負責任命管理團隊與審理這管理團隊的日常運作。由勞工一人一票彼此在聯合大會中選出,每四年改選一次、每兩年改選一半管理成員;而且這管理工作是由勞工自己兼職擔任,所以管理工作沒有額外酬勞。換言之,管理階層只能發揮其管理機能,但其管理職權、實施手段卻在治理委員會與聯合大會的勞工全體權力掌控之下。[6]
另一方面,蒙德拉貢還有一個與治理委員會平行的機構,社會委員會,它類似我們一般習見的工會,主責勞工權益等事項。社會委員會也是建立在勞工充分的民主與自主化基礎上:「由合作社成員所在的工作集體(如車間、班組、事業部等)選舉產生」並鼓勵由全體勞工輪流加入,「職責是負責社會保障、工資制度、勞動衛生、職工福利等社會事務,並參與合作社管理。管理委員會或總經理擬決定的所有重大事項,須先通過社會委員會徵求社員的意見,社會委員會根據社員的意見向管理委員會或總經理提出決策建議。建議未被採納時,社會委員會還可以按照合作社章程,決定是否將意見提交社員大會表決」。
(iii)利潤共享、公義分配
其次,在利潤分配方面,利潤雖完全歸屬於全體勞工(也是這合作社企業股東身分),[7]但更令人驚嘆的是,蒙德拉貢對於集體利潤與個人利潤之間可能衝突的處理方法。許多研究者曾批評說,合作社往往只能限於小規模運作而發展不起來,根本原因在於,由於每個勞動者都是股東,都只看重自己當下、短期的利益,而不願冒著投資風險來長期投資,所以往往合作社一有盈餘分紅時,就會當下消費掉或轉存於自己銀行戶頭內,不會再投入企業體內擴大投資。當大部分合作社勞工都以這種個人利益來考慮,就會導致合作社的集體資本無法積累,投資無法擴大,而往往只能力守小規模局面,或逐漸被市場激烈競爭所淘汰。
但蒙德拉貢卻規定(經過所有成員的民主討論與認同),這企業的所有淨利依照各個勞工的持股比例而分給各勞工,並存入勞工個人特定帳戶後,勞工本人卻無法動用直到這勞工離開這企業體或退休才可提領。因此,企業的所有盈餘在實務操作上,就成為蒙德拉貢可實際運用的流動資金,可做企業營運時所需要的各類短期週轉金、信用擔保等。此外,蒙德拉貢對於盈餘、分配(如薪資提高)與再投資之間的關係有著極為靈活、彈性化的調整與運用,這都使得這企業能夠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維持勞工待遇、再投資之間的平衡關係。[8]
即使如此,蒙德拉貢仍發揮了平等的精神:長期以來,他們全體勞工之最高與最低工資之差異約為1:4左右(目前較新資料,則已拉大到約1:8)。更有意義的是,蒙德拉貢「一般工人、初級技術水平人員的工資高於社會平均水平,中級技術人員的工資與社會相當,高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要比社會低很多」。據研究,其高層技術勞工之薪資外界同等職位薪資的七、八成。
也就是說,蒙德拉貢並非全然是按勞分配,而是加上了相當程度的公義平等分配原則,將越有能力勞工的收入「不平等」地降低來貼補能力較差者。這完全符合當代的最進步的公義平等原則:公共資源以不平等分配來優先照顧最弱勢者、其次依次由最弱勢開始逐漸往上分配;最具能力、優勢條件者必須相對分配所得最少。
最後,我們還可從兩方面的數據,來了解蒙德拉貢對於勞工權益擺在首要地位的現實。其一,由於蒙德拉貢是合作社制,當初所有勞工都是自己出資成為企業體股東並兼具勞工身分,所以過去蒙德拉貢幾乎沒有「解雇」員工情事(法律形式上,必須這股東/勞工退出企業)。但即使是在經濟環境很差、不景氣的時代裡,蒙德拉貢依然努力將其勞工有工作做的權益擺在第一位。在1976-1986十年間,蒙德拉貢所在的巴斯克地區的失業人口有 15萬人,但它卻增加了4200人就業。九十年代初期,西班牙平均失業率高達25%,但蒙德拉貢卻依然保持既有員工
其二,由於充分的民主參與、管理與決策,平等的利潤分配與工作職位的穩定保障,因此前述的專業員工的薪資雖略低於一般市場行情,但經調查,這些高階員工對於蒙德拉貢的認同感、向心力遠高於一般私人資本的企業中同等職位的受僱員工。前者的異己度(公司與個人之間各種差異的量度)約為18%,而後者卻高達60%。
(iv)成功關鍵
我們在此要問,為何蒙德拉貢能成功?其成功的基礎是什麼?最根本的原因是,蒙德拉貢是建立在真正公義平等價值觀的合作社基礎上
一方面, 由於這企業體是勞動合作制,產權集體共有,這提供了勞工權益至上、利潤共享、不輕易解雇勞工等條件。但合作社制卻並不必然保證合作社企業能在經濟民主制下運作,尤其是像蒙德拉貢企業如此充分的勞工自主管理、民主決策的多年運作。[9]蒙德拉貢在一開始創辦時,其參與的勞工就有非常強烈、明確的團結共識,認定他們所要組合的不是單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雖然這是這企業的性質之一),而且更是一個在深刻意義下的具體而微之社會共同體,即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相互扶持、相互照顧也彼此激勵成長的價值共同體[10]
唯有如此,他們才能在市場環境極端惡劣時刻,不依從市場規律,以大幅裁員、降低「人事成本」等市場經濟最普遍的策略手段,卻反而以整體資源來幫助員工(將當時人力資源重新調整至不同單位、有薪的在職訓練等),也唯有如此,才會有許多專業能力的較高技術勞工願意以低於市場行情的薪資無怨無悔地在這企業體中。更唯有如此,蒙德拉貢的勞工自主管理、相對平等分享利潤,就不會流於口號形式,而是真正能落實,因為人人都願積極關切企業體的發展、關心自己工作表現、彼此信賴而能充分的進行審議式民主。
可以說,由於蒙德拉貢能有這種非常深厚、堅韌的團結價值觀,蒙德拉貢對於他們的員工來說,就有如一個大家庭,勞工在這共同體的工作,就不僅是一份糊口飯碗而已,而是找到自我實踐的價值。[11]
(二)負面問題
對於經濟民主制的運作原則來說, 在前文的論述裡, 蒙德拉貢在各方面表現都極為正面,提供了許多極為深刻的實際運作方式來做為今後今後台灣社會推動經濟民主制的市場社會主義經濟時,可資借鏡、啟發之處。
然而,蒙德拉貢畢竟只是一家企業集團而已,它並非是一個完整的社會經濟體,能掌握國家政權、能以其經濟民主制、公義理想的運作來擴展到海外其他經濟體。
到目前為止,蒙德拉貢的經濟民主制的運作僅限於它西班牙國內的企業體內,而在近年來,在全球化競爭壓力下,蒙德拉貢擴展其海外分公司,在海外設廠、投資生產據點時,它的經濟民主制的合作社體制原則,就開始放鬆、甚至在某些部分轉化於純粹市場經濟規律下的典型雇用勞動制,而非繼續保持勞工民主參與、合作經營的合作社模式。
在2008年,它在波蘭的海外工廠就爆發了大批當地勞工的抗爭。[12]這些勞工都是被排除在合作社社員資格之外,而是以蒙德拉貢母公司所投資當地生產公司的雇用勞工,而且其薪資是以幾乎接近當地過去最低工資來給付。況且,這最低工資將在短期內調漲,而蒙德拉貢當地公司的薪資將比這最低工資還低,卻未隨之調漲。
此外,這工廠的勞工自組工會來要求協商後,許多積極工會幹部因此而被解雇。這些原因促使了約有三百多名勞工發起激烈抗爭。他們抗爭口號之一是:這裡是工作集中營,而非工作廠!這些抗爭反映了蒙德拉貢在海外投資生產,乃是以資本利潤的取向來運作,完全取代了他們在國內以勞工權益至上、團結合作的理念。在海外,蒙德拉貢企業,基本上,與橫行全球的一般資本的企業集團,是毫無二致,其剝削、壓制勞工手段也不會有太大差別。
事實上,由於蒙德拉貢企業目前著重在全球布局經營,所以它除了在西班牙本國母公司還保持前述的經濟民主制的合作社精神外,近年來在海外往往以其著名而非常正面的勞工合作社制企業形象(這對第三世界後進國非常有吸引力),得到第三世界(尤其過去是傳統社會主義或國家資本主義體制的國家)政府的大力支持,紛紛參與它在海外設廠的投資與各種稅率的優惠。縱雖如此,蒙德拉貢對於當地勞工的待遇卻遠不如它母國合作社企業員工。這次波蘭勞工抗爭爆發,只是冰山的一角。
(三)小結:由一家企業體走向整體社經體制的改變
蒙德拉貢對於海外勞工的剝削待遇,當然必須嚴厲批判與抗爭。但它這方面的錯誤、缺失,卻絲毫不應影響它的正面表現所帶給我們追求經濟民主制的啟發。事實上,它的錯誤更應讓我們體認到,一個原本依循經濟民主制的企業之所以會在海外投資就搖身一變成為資本利潤掛帥的企業,正是因為這企業的運作原則還不足以成為整體社會的經濟模式。
如果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都是建立在經濟民主制來運作,整個國家機器都屬於這種公民自主來掌管,則這社會任何一家企業的對外投資、全球布局的實際運作,也就必然會有更好國際條件來在海外發展經濟民主制了。例如,這經濟民主制的政府可以出面與第三世界國家協商,以國際合作方式來推展這類經濟民主、員工入股合作社制方式來在當地設廠。這些海外公司產品,各地政府可以優先進出口等。
換言之,如果經濟民主制企業能夠在一國境內充分發展,它就沒有理由不能,也更應該在全球範圍內繼續推廣、擴大發展。要做到這點,就不是任何一家單一的經濟民主制的企業能夠自身做到的,這就需要整體社會的支持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團結。
也就是說,經濟民主制要在全球範圍內立根發展,它需要的是左翼的國際主義---四海之內皆兄弟姊妹也!
附件、蒙德拉貢聯合公司的宗旨
四個理念
據MCC負責人介紹,合作社事業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其關鍵在於實現了“合作社原則與市場經濟相統一”,即:堅持以國際合作社聯盟確定的“羅虛代爾原則”為基礎,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加以變革和調整,使合作社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得更快更好。其核心價值發展觀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合作(Co—operation):社員既是勞動者,又是所有者,社員利益與企業發展榮辱與共、休戚相關。(2)參與(Participation):人人持有“股份”,並參與管理,分享利益。(3)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分配是建立在平等、穩定的基礎上,集體利益優先,確保合作社和集體的發展;個人的目標與合作社的目標相一致,合作社的目標與其社會角色相一致;工作不只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自我價值的實現。(4)創新(Innovation):只有不斷創新,才是合作社發展的不竭動力。
十大原則
1.自由加入(Open Admission)。MCC向所有能夠證明自己勝任合作社工作的人開放;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政治觀點、不同民族和不同性別的人,在加入合作社時,均不受歧視。一視同仁,共享平等。
2.民主管理(Democratic Organization)。MCC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職工組成的社員大會;社員大會遵循“一人一票”制,而無論其投入“股金”多少;MCC所有成員,在佔有和瞭解信息方面權力平等
3.勞動者主權(Sovereignty of Labor)。MCC認為,勞動者是改造自然、社會和人類自己最重要的因素,勞動者享有合作社最高權力,包括分配勞動成果的權力。MCC負責人一再強調了我們聽著非常耳熟的話——“在MCC工作,勞動不是謀生手段而是樂趣”。
4.資本處於從屬輔助地位(Instrumental and Subordinate Nature of Control)。MCC認為,是勞動創造財富,資本只是一種工具,從屬於勞動,是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條件;資本的積累應當與個人的貢獻掛鈎。
5.社員參與管理(Participatory Management)。MCC的民主辦社理念,不僅體現於入社資格的開放性方面,而且還體現在建立和形成了良好的社員參與機制等方面,使所有社員實行自我管理並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合作社管理工作。
6.報酬的一致性(Payment Solidarity)。MCC內各合作社實行統一的工資確定方法;合作社按工作崗位、工作業績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工資標準,以體現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MCC還可以通過橫向調劑,確保所屬合作社或子集團間社員工資水平不會出現太大差別。從整體看,MCC普通員工的工資高於社會平均水平,而領導層工資則低於社會的平均水平。
7.合作社之間的合作(Inter-cooperation)。MCC認為,為了實施“一致性原則”和提高效益,必須建立合作社之間的合作機制。MCC通過建立統一的和可以流動的勞動制度,以及實行生產經營上的協作,促進內部利益共享。MCC與巴斯克自治區的其他合作社開展合作,促進共同發展。MCC還與西班牙、歐盟和世界各地的合作社進行廣泛的合作,促進了合作社運動的全面發展。
8.推動社會變革(Social Transformation)。MCC致力於以合作社為主的各項活動,為社區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包括: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建立符合合作制原則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組織密切合作,創辦公益事業等。
9.普遍合作(Universality)。MCC在社會經濟各個領域,主張實現和平、公正和發展的目標,主張縮小貧富差別。
10.發展教育(Education)。MCC的創業者們認為,要想使合作社得到發展壯大,必須要有高素質的領導和員工。為此,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來開展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訓;通過對合作社成員的培訓,讓他們深入瞭解合作社的原則和制度,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和水平。



[1] 這也是近年來制度經濟學的討論主題,即經濟行為其實是鑲崁於社會關係、文化網絡中;既定的社會關係與文化準則,深深地影響經濟行為,以致於也影響市場交易的費用。例如,若交易雙方沒有既定的人際關係而互有信賴,必須訴諸於一般法律規範來保護自己權益,則市場交易費用就必須包含契約、訴訟、商業保險等費用。反之,若交易雙方彼此是人際情誼與關係,則不僅交易費用會大幅降低,即使在生產領域內,也會跨越對抗競爭,而是相互幫忙、合作的運作,這也大幅降低生產成本,也會深刻影響生產效率。
[2] 在事隔多年後的訪談中,當年曾推動、參與勞工自力救濟的接管經營勞工們,回憶這段自主經營過程,大多是不堪回首,言多不勝感傷與深深的無奈。事實上,從現實利益角度來看,這接管經營並未帶來太多實質好處,當年的欠薪並未討回(新進駐的資本家老闆不認帳,認為這是落跑大股東個人舞弊結果),勞工辛苦經營兩年後,只是保住這公司能繼續經營,在此時間勞工還能繼續有工作、有基本薪資可領,但相對的當時勞工也因此背負著鉅額借貸資金(營運基金,否則當時工廠無營運資本),其精神壓力非外人可想像。從捍衛勞工權益來說,這場史無前例的接管抗爭,只能說是慘勝。
[3] 關於蒙德拉貢企業集團的運作實例,施韋卡特從經濟民主制觀點提供了啟發性的討論,見《超越資本主義》,頁97-106;但由於該書資料數據有點過時,本文採用目前網路上的較新數據。
[4] 數據資料取自蒙德拉貢企業集團官方網站,http://www.mondragon-corporation.com/language/en-US/ENG.aspx
[5] 此處以及以下資料數據,大多取自於張嘉昕、吳宇暉論文,〈蒙德拉貢聯合公司的企業模式與績效研究〉,2010。
[6] 蒙德拉貢要求經營團隊 (如總經理或執行長與各部門主管等) 必須是專業者,但這掌握決策、審核經營團隊的管理委員會則以勞工為主,沒有任何學、經歷的要求。 (如總經理或執行長與各部門主管等)。
[7] 在產權集體共有制之下,蒙德拉貢一向將勞工權益擺在首位。他們的規章中,有一條就是明訂為勞工主權(Sovereignty of Labour),明言他們分配的基礎不是資本,而是他們的勞動。
[8] 事實上,蒙德拉貢對於資金的吸納非常靈活而不失合作社集體掌握產權的原則。蒙德拉貢集團的銀行,本來僅是作為集團內部的資金調度的金庫、資本的蓄水池,能在集團內各個合作社、機構中靈活處理資金流動(如員工薪資、分紅的存提款、各單位之間的借貸、信用擔保等),但後來由於企業體大幅發展的需要,而對外開放接受外界存款,從而也讓企業體吸納非成員的資金來調度資金。但外界資金只是短期資金運用,並非是作為投資股本,所以沒有任何決策權。
[9] 並非合作社就必然會有經濟民主制,一人一票或審議式民主的來運作;許多合作社是以勞工股東所掌握不同的股本權益而有不同的決策權。這種合作社制,不過是將原來不從事勞動生產的投資者股東,轉換為兼具勞工身分,但內部依然以股東、資本權力來運作。
[10] 必須指出這團結價值觀的形成(這也是蒙德拉貢當年創辦的基本價值、前提),乃是肇因於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即這些勞工有深厚的地緣、職業認同感,他們都是巴斯克地區勞工,而且都是有專業技術的製造業勞工(製作機具的師傅等),此外,都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來自於天主教教會主辦的技術學校的學生等,也深受當時創辦人的當地神父(Jose Mafia Arizmendiarrieta;阿里茨門蒂)的精神感召而群集創立的。這種地緣、勞工認同感與深厚的精神價值等,都在在深入、滲透到如今已非常龐大的企業體中,轉化為企業明文規範中,已成為這企業實際運作的指導原則,而且是無時無刻都存在的企業文化。見《超越資本主義》,頁97-106。
[11] 另一個次要的因素,在於政府政策的長期支持,讓這類合作社體制能享有更多社會資源。例如,西班牙的工業合作社的營業稅僅為一般企業的三分之一,而且若失業勞工要加入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將失業救濟金一次領出來作為加入的資金,見張嘉昕、吳宇暉 (2010),前揭書。
[12] 關於這次罷工狀況的報導與對蒙德拉貢激烈的傳統左翼批判,見 http://libcom.org/forums/news/mondragon-capitalists-exploitation-repression-poland-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