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花東促進會
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暑期訪調營又來啦!
每當在媒體上看到花蓮民眾抨擊環保人士:「我們要生存、要就業,所以支持蘇花高!贊成東發條例!」你心中可曾有個疑問:如果花東地區本身保有的軟實力與潛力即獨步台灣,又如果花東民眾能和西部擁有不同的謀生方式,他們是否還會需要這些大規模開發?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合作性質的經濟:花東發展的好方向
合作性質的經濟:花東發展的好方向?
幸福花東促進會[1]
目前
反對東發條例的論述,多聚焦於鬆綁國有土地限制後,對環境以及居住期上的人民造成的衝擊。然而,假如目前的發展模式並不理想,而東發提出的模式也有弊端,我們不禁要問,花蓮較適合怎樣的發展模式?
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我們反對目前版本東發的理由切入。除生態環保方面的顧慮,我們也不認為目前的東發條例關於土地鬆綁的條文[i],真能幫助花蓮人過更好的生活。首先,財團買下國有土地後,將驅逐世居其上的民眾,然而花東的地權因特殊的歷史背景,仍有高度爭議;再者,花東主事者高喊發展優質觀光,並把優質觀光和蓋高級飯店畫上等號,一旦土地的使用變更縣政府就可以決定,目前已密集進行的海岸開發計畫只會更如火如荼。可以想見,這些高級飯店對於員工的錄用有較高門檻,缺乏專業訓練的人即使受雇,也只能屈就於低薪的勞力工作,甚至會因大飯店的興建丟了原來的工作[ii]。因此,以釋出國有土地鼓勵投資大型觀光旅館,對於花蓮社廣大民眾的社經生活是否能有太大的幫助,是值得懷疑的。這些大企業投資的飯店的根本問題是出在經營的型態。
我們所熟知的經營型態是由《公司法》定義的企
業所主導,而對好公司的定義不外乎是對內照顧員工、讓他們得以發揮所長;對外則分積極和消極兩面,積極面是提供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商品及回饋社會,消極面是不對人文及自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下圖是某企業在徵才廣告中對自己的介紹,或許可以表達出一般人心目中一個好企業應具備的條件(轉貼自1111人力銀行網站,提及公司名稱的部分已塗去):
以圖中理想企業所應具備的標準來說,對外而言,以大企業投資的飯店為主力的經濟型態,或許能提供消費者優質的觀光經驗。就環境保護方面,照理說大飯店會為了提供優質觀光,妥善維護園區內的環境,但這點其實是令人存疑的[iii]。即使我們假設他們會為獲利做好環保[iv],至少對內而言,員工工作的尊嚴及生活條件的改善由於不是它獲利的基礎,是否受到重視,得仰賴企業主的態度,缺乏制度性的保障。
那麼,怎樣的經營模式才能根本性的保護環境以及照顧勞工?首先,要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大致要符合四個條件:製程低汙染、不需長途運輸、適應當地環境、節約能源。
製程低汙染:有些產業在生產過程會產生較多汙染,例如煉油、造紙、金屬。
不需長途運輸:產業鏈在地化,並銷售給當地居民,可以減少運輸製造過程所留下的碳足跡。
適應當地環境:例如,以農業來說,種植符合當地地形氣候的作物,可以減少噴藥等人為介入對環境造成的負擔。
節約能源:實施減量(reduce)、重複使用(reuse)、回收(recycle),廠房採用綠建築等等。
至於員工的工作尊嚴以及生活品質,決定的因素則包括員工對公司的經營及利潤分配是否有參與討論的機會,乃至於員工的家庭和所居住的社區是否能因為他的工作而受惠。
我們認為,假如企業以合作互惠的方式經營,比較能達到上述環保以及提升員工工作尊嚴、生活品質的要求。這是因為合作互惠的經營模式對在地產業最可行,因為由於同一個地區的居民比較有合作的機會及條件,也較會因鄰里情感而有合作的意願;而在地產業若是因應當地自然人文環境而生的,對員工和環境都較友善。
在地產業常是由當地自然人文條件所孕育,因為配合天時地利產生的產業是最容易生存的,會為多數人選擇,容易形成產業鏈。符合當地自然條件的產業製造的汙染相對較少,和人文歷史契合的產業則能將員工對家園的驕傲融入工作當中,提升他們對工作的滿意度及成就感。
合作性質經濟目前沒有專屬的法律定位,但其中的一種型態──合作社,在「合作社法」有明確的界定。
合作社落實了合作性質經濟的理想。《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的股東有較一般企業平等的對企業營運的發言權,能提升員工的自尊及對工作的認同感;且因獲利的分配是透過特殊的機制,較能照顧到所有的員工,員工可確實藉由勞動換得符合自己期望的生活水準及品質之改善。
因此,合作社不但從保護環境方面可能優於大飯店,從社經的角度來說,更有大飯店無法提供的優勢。兩種經濟模式的比較如下:
| 環保 | 分配 | 經營 |
資本集中的大飯店 | ? | 少數人獲利 | 少數人參與 |
合作社 | 保護環境 | 全員獲利 | 全員參與 |
合作社的經營模式由《合作社法》規定,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v]。為了解合作社實際的經營是否能達成法律所陳述的裡想,我們走訪了以木屐文化打響名號的宜蘭蘇澳的白米社區合作社,答案大致是正面的。我們將依照以下架構,簡介合作社法、白米社區合作社,並根據合作法的規定、白米的經驗、花東的自然及人文環境、近年的經濟趨勢來分析花東是否適合合作社的發展。以下是討論大綱:
• 合作社簡介
• 精神
• 種類、營業限制
• 資金籌措、盈餘運用
• 白米社區合作社
• 法律定位
• 起源 & 經營概況
• 成就 & 瓶頸
• 評估:花東推展合作事業
• 花東自然環境
• 花東社會經濟
• 台灣近年新趨勢
• 結論
合作社簡介
精神
除了我國合作社法所述的合作社的基本精神〈「依平等原則,…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國際合作聯盟 (ICA)也列出合作社的經營原則,包括:自立自強、自我負責、民主、平等、公正、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兩者的內涵大致是相同的。
種類、營業限制
合作社可依所屬生產鏈的環節以及販賣商品的種類分類。依照前者可分為生產、運銷、消費合作社等等;依後者可分為勞動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農場等等。不同的合作社對買賣對象有不同的限制,例如生產、運銷、勞動合作社提供的必須是社員的產品/勞務,消費合作社的商品只賣給社員,合作農場則只能賣、運銷社員產品給社員。
資金籌措、盈餘運用
成立合作社須有七位發起人,五十萬以上的資金;一股的股金應介於六到一百五十元。和一般公司不同的是,合作社的第一桶金不能比照企業享有貸款利率上的優惠;此外,單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成立時要明確訂定發生虧損時的賠償義務,共分有限責任、保證責任、和無限責任三種。有限責任指的是社員只需賠償相當於認股金的金額,保證責任則須賠償到認股金的數倍,例如五倍保證責任須賠償至認股金的五倍,
盈餘運用方面,由於合作社經營的目的是「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因此它的經營有兩大重要特色:〈一〉不論幾股,都只代表一票。〈二〉公積金的設立。
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在彌補累積損失及發給社員百分之十的年息後,要提撥百分之十到二十的盈餘給公積金,實際比例依合作社種類而定。為保障這筆公積金確實照顧到全體社員,其保留比率及使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制;要累積到超過股金一半,超出的部分才可用於合作社業務,更要等到超出股金兩倍,才能調整提撥比率,但公積金本身仍不能分配給社員[vi]。
公積金的用途由社員共同決定。在一年召開一次的社員大會中,每個人都是代表一票,比起一般公司以股數決定代表席次,更能讓一般股東有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法人也可以擔任股東,但僅限於非營利組織。
簡單介紹完合作社對合作社組織經營的相關規定後,我們要來看一個以合作社推行社造的例子,白米社區合作社。
白米社區合作社
白米社區合作社位於宜蘭蘇澳的白米社區,人口約有八百多人,六○年代起,砂石產業進駐社區,當時有不少居民受雇於水泥廠。他們的社造協會已成立二十幾年,合作社則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成立,目前有八分之一社區人口是社員。每戶以一名參加為原則。
法律定位
白米社區合作社屬於販賣木屐的生產合作社,當初成立時每人大約出了三千到五千元的股金;賠償責任為五倍保證責任;根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身為生產合作社的白米得提撥百分之十的盈餘到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的盈餘為公益金[vii]。
起源 & 經營概況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社造,近因是一九九四年一場失敗的抗爭。從六○年代開始,砂石業紛紛進駐蘇澳;社區旁的白米溪,岸邊盡是水泥廠。砂石業儘管帶來就業機會,但來來往往的砂石車和吞雲吐霧的水泥廠對居住環境及居民行的安全造成威脅。有居民形容,長期以來,家具都蒙著一層灰沙。年輕人紛紛離鄉尋求出路,社區人口失去平衡,社區也失去活力。
在一九九四年的時候,居民發現砂石廠未踐守與居民簽訂的環保協約訂出排放標準及發給回饋金,而縣府卻無力介入,憤而拒絕在縣長選舉投票,以示抗議。事件鬧大後,在水泥廠工作的社造協會成員迫於形勢,離開了協會,協會的人數從一百二十幾人掉到八十幾人,足足少了三分之一。更嚴重的是,社區居民失去了信心,覺得自己無力改變與灰沙共舞與砂石車同行的生活。於是,包含一位耆老及在文化局及環保局擔任公務人員的社區居民研議之下,認為必須讓居民做成某件事,以恢復他們對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白米社區合作社於焉誕生。
會選擇賣木屐,是因為白米社區周圍的山上長了許多江某樹,是做木屐的材料,日據時代這裡的木屐產業十分興盛。然而六○年代石化業興起後,人們漸漸改穿塑膠拖鞋,木屐產業走向沒落。
經營概況
合作社的員工有三十人,三分之一來自白米社區所在的永春里,三分之二則來自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除販賣木屐外,他們還成立了木屐博物館,為遊客導覽木屐的歷史及製作過程。現在每年約有兩百萬的盈餘。
白米社區合作社和以往合作社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是第一個以社區為單位經營的合作社。另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合作社營業的項目都是社員原本從事的產業,只是轉以合作社形式產銷,但白米的居民儘管父執輩曾從事這項技藝,大多的社員自己並沒有製作木屐的經驗。因此對他們來講,是同時嘗試了一項新產業及一種不同於主流的經營模式。
成就 & 瓶頸
選擇了一條未走過的路的白米社區,幾年下來有成就也有瓶頸。就成就而言,他們利用公積金和社區學校合作,於周間供應老人三十五元的營養午餐,並舉辦健康講座。除了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需求外,合作社也有能力照顧到更高層的需要,例如他們向縣政府買回了原本要被徵收作他用的社區公園。
合作社也帶來了相當的觀光效益。我們造訪的星期六,社區辦公室的黑板上寫了四個要造訪團體的名字,其中還包括台積電的一個廠,可見它不是只在社造圈內有名。由於遊客越來越多,縣府主動拓寬了通往社區的道路。
近十二年來,離鄉的遊子看到家鄉的改變,紛紛回流。然而最大的勝利是居民贏回了自信與尊嚴,願意積極投入社區的發展。以最近的蘇花改為例,由於路線會經過社區,居民於是建議在蘇花改下方新闢一條產業道路讓砂石車走,取代社區前方的永春路,這樣這條居民必經的道路就不會再有來往砂石車呼嘯而過。而當年導致抗爭的水泥廠,如今因低階水泥的製造轉往中國大陸,水泥產業漸漸沒落。居民計畫一旦這些廠房廢棄,可轉型成水泥文化園區,由社區居民導覽,對白米的觀光有加值作用。
實質的生活品質的改善、內在的自尊自信的提升,是否也算成功的發展?
但無可否認的是,一條沒人走過的路荊棘必多。白米碰到的主要困難包括政府不鼓勵、社會對合作社的認知不足、缺乏人力。
就政策和法規而言,合作社儘管免除所得稅及營業稅,但不適用於產促條例,因此沒有貸款的優惠。白米合作社十幾年來一直走得很艱辛。一開始因沒有貸款優惠,只勉強達到五十萬的成立門檻,且幾乎沒錢雇人,唯一的專職是一名會計;直到這幾年才開始有盈餘。
除了缺乏外在環境的支持,即使對於合作社自己的人,合作社也是個新鮮的概念,常需要修正自己對它的認知,提醒自己它不是一般的公司;否則股東會期望自己投資越多,有盈餘時賺越多。而經營者[viii]也得在利潤極大化和社員福利極大化間求取平衡。利潤極大化和社員福利極大化是兩個有時對立,但又不全然對立的概念。由於合作社有用於社員福利的公積金、公益金,而每位社員又對合作社的營運有比一般企業平等的發言權,若凡事依照廣大股東的意思做決定,有可能影響合作社獲利能力,就這點來看,獲利和會員福利是對立的。但白米社區合作社的觀光利基不僅僅在木屐,更在於社區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幸福故事。合作社需要滿足股東對經營及盈餘分配的期待,使身為居民的股東過得好,才能鞏固觀光的利基。
人力也是一個問題。當初會想以合作社做為社造工具,是為了幫助以老弱婦孺為主的社區重拾活力,但這也意味著參與合作社經營的是這群未必具備相關背景的人。他們得積極學習關於合作社的一切,思考怎麼用於社造。因此他們多次參訪別的縣市甚至其他國家的社區,例如有次是以水土保持為主題參訪花蓮的光復、米棧、馬太鞍社區,也曾遠赴日本社區觀摩他們的社造經驗。
另一隱憂是後繼無人。合作社目前三分之二的員工是以社區營造的名義,透過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找到的。但勞委會只有第一年會補助對這些員工的雇用,第二年起合作社得靠自己留任這些員工。其他像兼職員工或工讀生也不穩定。就大環境而言,一方面國內僅有的兩個合作經濟相關科系這幾年也陸續改名,將來是否有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畢業生可以接棒是個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互相觀摩借鏡的同業也少了。近年國內合作社的數目有減少的趨勢,目前宜蘭只有兩家社區合作社(88以社區成立,99年林美社區成立),社員兩百人。
以下我們將討論合作社法的規定有無達到當初的立法目的。在討論合作社法是否促進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的部分,我們將參考白米的經驗,討論現有制度是否有對合作社經營不利之處,以及可能的因應之道。
合作社應該是 & 目前是
根據合作社法第一條,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合作社法是否達到了劃底線的部分所陳述的目標呢?
平等:不論股數,每個人都只代表一票
互助:(1)公積金不分配給私人,而是由大家決定最好的用法(2)公積金超過股金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始得動用於經營合作社業務(3)盈餘用來彌補虧損、付息、並提撥給公積金後,剩下的是以股東和與合作社交易量大小為標準分配,藉此鼓勵大家與合作社交易,而合作社壯大後,所有股東都能蒙惠。
共同經營:每年召開一次社員大會,每個人具有平等的代表權。
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如果前述外在環境及社會認知等不利因素能得到改善,合作社在資金籌措、經營管理以及盈餘運用方面或許能運作的更好。不過,就盈餘這點來說,即使在制度面未獲得改善的情況下,合作社經營者仍可嘗試聯絡同一地區或同一業務的其他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法第七章成立合作聯合社,藉著擴大規模改善獲利能力,增加可用在公益的盈餘。
評估:花東發展合作事業
以下我們將以花東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以及台灣近年的新趨勢來分析花東發展合作事業的可能性。
花東自然環境
花東和西部有天然的地理阻隔,所需的民生必需品(尤其是農產品)若能在本地生產,不僅可降低成本,也確保交通中斷時民生不致受到影響,能相當程度的自給自足。自給自足的經濟需要在地人之間緊密的合作,適合以互助為本的合作社或廣義的合作性質經濟。除可以供應當地人需要外,花蓮的無毒農業已打響名號,賣給外地人應會受到歡迎;以和農友簽約,透過網路經銷花蓮農產的大王菜鋪子,就是一個成功例子。
花東社會經濟
花蓮有嚴重的南北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而合作性經濟,尤其是合作社,創立的宗旨就是雨露均霑;不論股份多少,每個人都能從合作社的盈餘受惠。儘管合作社是一個相對不那麼普遍的經營模式,但花東至今尚無大幅開發,沒有太多已投下的資本、已成形的大規模產業,有潛力實驗新的經濟型態。而花東平均有百分之八十七點五的國有土地,既然已考慮鬆綁土地使用,假如政府有意鼓勵合作社或合作性經濟的發展,可租借給願意嘗試的人使用。
再者,花東近年政策方向傾向於給予各種基本生活的補助[ix],假如這樣的政策落實,人民可以在基本生活無虞的情況下,嘗試一種不熟悉的經濟型態。例如,東發如果能專款專用,或可挪出一部分用作對合作社或合作性質經濟的補助。
可以利用的資源還包括現有的各種補助。例如,白米合作社以社區的名義參加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為社區合作社找到人才,或申請文建會的小企業輔導;去年通過的文創法則可照顧到以文創產業為營業項目的合作社。最後,花蓮還有機會適用於偏遠地區建設條例的補助。
除了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花蓮的文化是否和合作社的精神相容,也是值得探討的。一般認為花蓮人心態較保守穩健,未必熱中走別人沒走過的路;不過,就另一個花蓮的文化特色而言,似乎又很適合於合作性經濟發展,那就是緊密的人際網路。在花蓮長大的人,每個人從小到大的圈子多多少少有些重疊,具備發展合作社或是合作性經濟所需的鄰里互助情懷。
台灣近年新趨勢
儘管對合作社較陌生,但台灣近幾年已漸認同強調對環境友善的樂活經濟,也習慣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交易的直購、藉由大量購買以壓低成本的團購、及透過網路下單的網購。合作社/合作性質經濟的運作其實就包含這些元素:生產當地適合生產的商品符合樂活經濟的精神,生產合作社是直接和消費者交易,而消費合作社則是透過大量購買讓社員可以低價購得商品。
結論
國民兩黨提出不同版本的《東部發展條例》,希望讓重大開發案可以更容易取得土地 ,藉此提升企業投資意願,促進花東經濟發展,可以想見的結果是財團將會湧入花東興建大型觀光飯店。然而花東發展的優勢在自然環境及人文特色,劣勢是資源分配不均,部分民眾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依循資本主義邏輯,以獲利為主要目的大飯店對環境的保護及居民社經生活的改善理當不如依循《合作社法》或基於鄰里情感,以改善全體員工經濟生活為出發點的合作社或更廣義的合作性經濟。
參考文獻
地方文化產業之再生──中華民國宜蘭縣白米社區輔導實例,經濟部中小事業處,2000
戴興盛〈「東部發展條例」專題:幸福永續花東,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東部發展〉,東海岸評論(http://www.eastcoast.org.tw/?p=534)
[i] 例如,國民黨版第八到十條以及民進黨版第七條。
[ii] 紀錄片「出賣牙買加」中,海邊蓋起大飯店後,漁民的漁獲量大幅下降,懷疑是飯店排放的汙水及製造的廢棄物汙染了海域。詳請請觀看該紀錄片或閱讀Jamaica Gleaner的報導http://jamaica-gleaner.com/gleaner/20080316/lead/lead4.html
[iii]就四個檢驗企業環保與否的標準來看,至少就不符合「適應當地環境」及「結約能源」兩項。首先,觀光飯店必依山傍水,然而這些地方往往是不適合建設的,高密度人類活動造成的汙染,會傷害當地的生態環境。再者,由於飯店房客使用的物品須頻繁更換、清洗,星級高者更力求房客之舒適和超標享受,這種經營型態下,對於能源的浪費恐怕只是嚴重和較不嚴重的分別。
[iv] 美國有組織針對各行業,包括旅遊業訂出防治污染的建議,其下也包括飯店要如何減少其營運對環境的衝擊。請參以下網站:http://www.pprc.org/pubs/hosptlty.cfm
[v] 《合作社法》第一條。
[vi] 《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
[vii] 白米社區合作社實際提撥百分之十五當公益金。
[viii] 儘管由於法令上的限制,合作社不像一般公司可能由幾位大股東主導,但做決策的仍主要是核心幹部。
[ix] 儘管仍在研議階段,花東政策方向可由東發看出端倪。東發中有明文規定給予補助的包括教育〈國民黨版第十四條、民進黨版第十三條〉、交通〈民進黨版第十一條〉、稅賦〈民進黨版第十二條〉